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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11-23 23:57:18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粤农农函〔2020〕8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现就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管理,对加强“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农民增收意义重大。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统筹协调,高位推动,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衔接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吃得有营养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省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农户等规模生产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经销商等生产或收购的蔬菜、水果、禽蛋和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入市时,应出具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见附件)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随货配送。

  三、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一级批发市场、产地农贸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产地准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在进入一级批发市场、产地农贸市场时,向一级批发市场或产地农贸市场的采购商、生产加工企业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等可溯源凭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及时总结、上报和推广先进经验,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工作水平。

  工作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黄娜,电话020-37288953)和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联系人:蔡希文,电话020-38835745)反映。

  附件: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docx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129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