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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
添加时间:2021-11-10 23:30:55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听起来很熟悉,但普通公民要怎么理解呢?

答: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当前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扎紧履职用权的“紧箍咒”。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为什么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呢?

答:《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是于1999年公布施行的,它对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其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需要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行修订。

问: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有哪些突出亮点?、

答:新修订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有四大亮点,一是增加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项制度”;二是创新了监管方式和执法方式;三是加强推进了全区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化平台的应用;四是对评议考核主体、方式进行了明确,科学地设置了考核内容。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强化了追责问责制度,明确了尽职免责保护制度。例如: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方式以及处罚手段;为更好的激励执法人员有担当有作为,规定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原则;还建立了尽职免责机制和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机制,鼓励行政执法人员探索创新执法方式依法履职。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 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是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明确依法履行职责的评判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

此外,还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哪些免责规定?

答:尽职免责是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补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建立尽职免责制度,确定依法履行职责的评判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为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撑腰鼓劲。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执法部门做了哪些要求?

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要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执法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应当参加本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不得将工作中获悉的行政相对人资料或者信息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评议考核制度做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考核应当运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信息化平台,采用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到全面依法治区考核体系中。

(来源: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xxgk/zfjd_79389/202111/t20211108_3050961.html